【行政诉讼】

2010年10月28日10:46    未知    木子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

1.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5)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 

(6)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7)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3.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要给予有限制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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