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

2010年10月28日10:53    未知    木子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关于公共安全的不同理解

——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并且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通说: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2)对不特定的理解

——是指危害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实际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行为人的行为如明确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财产,而事实上危及了不特定人或财产的安全,亦属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行为人采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其可能造成的破坏被有意识的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上也没有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

(1)实施了危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从行为的表现形式上看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3)本罪包含有危险犯、实害犯、结果犯、行为犯

3、犯罪主体

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既有故意又有过失

关于罪过:对行为引起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关于公共安全的不同理解

——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并且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通说: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2)对不特定的理解

——是指危害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实际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行为人的行为如明确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财产,而事实上危及了不特定人或财产的安全,亦属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行为人采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其可能造成的破坏被有意识的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上也没有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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