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8日高票通过了《社会保险法》。“新法”对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作出了以下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同时,“新法”也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至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应该说已经进入了万众期盼的有法可依的新境界。
然而,另据媒体报道:“此前,社会保险法草案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不太明确,但在表决前的‘最后时刻’,就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作出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样的说法,其实是将“转移接续”与“全国统筹”联系到了一起。于是,有媒体披露了全国统筹“五年为限”,其理由是:“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二五’规划的建议……提出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这是中共中央提出的一个时间表。”按这样的说法,最后的确认还要等到“十二五”计划的正式发布。
从以上引文的字里行间,我们仿佛还是能察觉到一丝不确定性。因为此事体滋大,切不可掉以轻心。当前中国的3亿多产业工人中,有将近1.5—2亿人属于 “亦工亦农、城乡两栖”的“农民工”群体,另外还有1000—2000万持有城市户籍的劳动者也处于流动状态。因为这些社会群体的流动性较大,而且流动的范围也非常广泛,所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对他们在遭遇老年和疾病的风险时享受保险待遇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环节。因为不能“转移接续”,在一些地区近年来“退保”的情况严重,有的城市甚至高达参保人员的17%。
如果能在“全国统筹”的大框架下实现“转移接续”,当然是最佳方案。如果确实能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全国统筹”,那就更是大大的好事。但是,应该说明的是,“全国统筹”恐怕不那么简单。现在确实已经有很多地方已经实现了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但其做法却是各地市将一部分当年收缴的养老保险基金上缴到省里,作为调剂金。做到了这一点,就算实现了省级统筹。将来的全国统筹是否也采取这样的模式?那与公众所想象的大概相去甚远吧。现在说的“全国统筹”,其目的是要消除地方利益所造成的障碍。但是,这种名实不完全相符的“统筹”,地方利益仍旧明显存在。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异地漫游”式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恐怕依然会有很多的困难。
所以,仔细阅读“新法”中关于“转移接续”的表述,实际上并没有将其与“全国统筹”完全挂起钩来。“分段计算、统一支付”是一个在实现 “全国统筹”之前就能实施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过渡办法。这就是说,在一个地方工作一段时间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这些信息就将被储存起来,这就是一 “段”。然后在发生流动时,在新的工作地点再照此办理,这又是一“段”。到达到退休年龄时,按一生中各个时期工作和缴费的“段”,由退休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统一支付,然后到在中央一级设立的支付中心统一结算,从而实现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有关部门近年来也草拟了一些方案,但过于复杂,缺乏可操作性。
在医疗保险方面,因为费用是一月一缴的,缴到哪个月,在当地的医疗保险待遇就持续到哪个月。到达新的工作地点以后,继续缴费,继续享受待遇。现在的问题是,按现行政策,退休人员个人是不用缴费的,所以缴费记录很重要。到退休时,退休后的居住地承认以前的记录,按政策实施。其单位缴费部分,可按各地提交的退休人员名单,按一个统一的标准,到中央一级设立的支付中心统一结算。
但是,全国统筹还是一件大事,应该着力去办。因为除了流动的劳动力人口之外,退休人员其实也是可以流动的。虽然现在各个特大城市和大城市都在力争成为 “宜居城市”,但这个目标只有宣传意义,实际上很难做到。特大城市和大城市是年青人拼搏的地方,对于养老并不适宜。如果有全国统筹、服务良好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老人们会自觉选择离开,到更为适合老年人居住的中小城市甚至农村地区去养老的。担心人老了都会留在特大城市和大城市,是这些城市地方政府的一个梦魇,这也是“户籍”问题老是不能彻底解决的原因之一。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全国统筹其实能够解决这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