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有3个子女。2005年,父亲写了一份分家单,单子上写明父母的两套房产,我和哥哥每人分得一套。因为家中大小事务都是父亲做主,所以分家单上只有父亲一人的签名。姐姐对于这样的分家结果很不满,但碍于父亲的权威,只好默认。今年,父母相继去世,姐姐提出要重新分割两套房产,说房子是父母的共同财产,分家单上没有母亲的签名,不具备法律效力。请问,她的说法是否属实?
律师回复:
父母主持的分家行为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父母将主要的家庭共有财产在子女之间进行分割。在这种分家行为中,由于分割的是家庭财产,子女对其享有权益,所以父母的意志固然重要,但是子女的意志也会直接影响分家是否成立。参与分家的子女必须全部签字认同,分家单在法律上才具备效力。
另一种是父母把他们的共同财产在子女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分家行为是父母对其共同财产的处分,实际上属于赠与行为,所以无须征得子女同意。即使某一个子女不签字,也不影响分家行为的成立。很显然,你的情况属于第二种。
分家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般是通过分家单来证明。按照中国的传统习俗,父亲常作为一家之长在分家单上签字。这种分家单是否有效,主要看母亲是否知晓并同意。如果母亲知道、同意或者已经实际参与,那么分家单是有效的,只不过在法律形式上有缺陷;如果母亲不知道、不同意,或者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母亲对于其财产有其他的分配方案,那么分家单的效力就大打折扣。当然,分家单并非完全无效,涉及父亲部分的份额还是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你的情况,你们于2005年分家,这5年来你母亲没有提出过异议,也实际参与到分家行为中,可以视同她对此次分家知道、同意。如果你姐姐拿不出更多的证据证明母亲对此不同意,那么这份只有你父亲签名的分家单具备法律效力,你姐姐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李欣(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