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借款,离婚后应返还

2010年11月06日11:12    未知    木子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例:

  王男与李女于2007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归属未约定。2008年3月,即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王男向妻子李女借款人民币2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并出具了借条给李女,双方约定在2年内归还。2009年2月,王男、李女二人因感情破裂一起到法庭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未提及该笔借款如何处理。离婚后,李女多次向王男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男归还该借款。法院判决支持李女的诉讼请求,王男应该向李女偿还借款20000元。

  评析:

  本案争议点在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明确约定共同财产归属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出俱了借条,此种行为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借条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记载形式,而借款合同是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有名合同,合同法对合同主体的规定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夫妻间婚内订立借款合同并不违背合同法中关于形式和主体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并同时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借条本身的性质看,借条应当是一方将其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时由对方出具的借款凭证,也就是说所借款项应当是属于一方所有的。本案中,夫妻双方虽然没有事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做出约定,但是这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俱的借条本身可以被认定为隐含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即借条满足了《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对处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

  依据借款关系的性质,单纯从出俱借条的行为看,可以认定这种隐含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含义的存在,否则就没有出俱借条的必要。因此,从形式上来说,对王男向李女出俱的婚内借条的效力应当认定为有效,并且应当认定借条本身包含着两种含义:一是明确了借条本身的效力,二是隐含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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