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7日,张女士与丈夫付先生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2010年3月,张女士通过朋友得知,付先生离婚前在海南市购买有一套房屋。张女士到海南市房屋管理局查询后发现,付先生名下的确有一套房屋,且此房屋系付先生在2007年2月购买。在离婚时,付先生对房屋进行了隐瞒。张女士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的规定,张女士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此房屋进行分割。但是,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应在自2010年3月起2年内提出,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