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丈夫办理离婚,在电话口头协议女儿共同抚养,协议由他起草,但当他把协议拿给我看时,变成女儿抚养权归他,抚养费一人一半,与当初的口头协议的原意不同;我不肯签这份协议,要求重新女儿抚养权归属大家,轮流抚养,但他不肯,态度还非常恶劣;在这个情况下我是否应该上法院诉颂离婚呢?手续应如何办理呢?我与他条件相当,大家收入差不多,也没有共同财产,各自也没有房产,他是出租车司机,开了出租车3年,是他第一份正式职业,之前他一直游手好闲;我在国有企业工作,有十几年工龄,是正式员工,职位属于中级技术员;学历我是大专生,他是初中生;女儿今年3岁,平常我上班要三班倒,一个月大概休息15天,我休息时女儿由我带,我上班时由我家婆带;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争取女儿的抚养权胜数有几大呢?
律师回复: 如果你们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必须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并给民政局留底一份,因此你不同意对方的离婚条件的话,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如果你能够证明自己对抚养孩子更有利,法院可能把孩子判给你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