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底我与丈夫因一些小矛盾离婚,但双方在离婚前曾言明以两年为考验期,二人届时再复婚。然而,离婚一年以后,丈夫却与他人再婚。请问:我们之间达成的离婚再复婚的口头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因此,离婚只要符合以上条件,既是合法的离婚。从反映情况看,当初你同意离婚,二人离婚合法有效,因而任何一方不能以当时思想上不愿意离婚为理由而否定离婚的效力,你与丈夫私下订立的离婚再复婚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你不能据此强制要求复婚,丈夫在与你离婚后有再婚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