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在离婚协议中协议:婚前债务由前夫承担,作为对女儿的部分抚养费。现在前夫因为挪用公款,被判刑了。银行要求我来承担债务,并说我们的离婚协议无效。请问,我该不该承担债务?还是我们的离婚协议中有关我们的债务划分是无效的??
夫妻离婚对共同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摘录婚姻法解释二的条文如下: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可见,双方对债务承担的约定有效,只是不能对抗债务人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