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县户籍改革补偿标准如下:
1.拥有权证的房屋补偿标准
结构类别 房屋结构 补偿单价(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 285
砖墙(条石)瓦盖 255
砖木结构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225
砖墙(片石)瓦盖 195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180
土墙结构 穿逗、土墙瓦盖 165
石棉瓦、玻纤瓦盖 150
简易 土墙毡盖(含棚盖) 105
简易棚房 60
说明:(1)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在1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40%计算补偿。(2)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偿。(3)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4)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2.无证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砖混结构(含钢架结构)60元/平方米;砖墙石棉瓦盖50元/平方米;土墙瓦盖40元/平方米;简易棚房30元/平方米。其中,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和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构附着物补偿标准。对整户退出宅基地人员的构筑物和附着物,以划定红线范围面积为准按5000元/亩进行包干补偿。
4.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按6000元/亩的标准支付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5.购房补助标准。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区外本县籍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自愿转户进城,在我县购买首套商品房按以下标准发放购房补助:在县城购房的,购房补助标准为8000元/人;在其他镇街购房的,购房补助标准为5000元/人。
全县范围内其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或增减挂钩)的建筑物、构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