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与利用,适用《办法》。
二、过去已经转户,宅基地及农房没有退出,是否享受本次户籍制度改革退地政策?
根 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 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的规定,过去已经转为城镇居民且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及农房的,现申请退出宅基地及农房,不纳入本 次户籍制度改革退地的政策范围,但可按我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相关规定,向当地乡镇国土所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获得规定的相应补偿费用。
三、宅基地退出与利用遵循哪些原则?
宅基地退出与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2)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3)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4)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宅基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5)用途管制原则。农村宅基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
四、农村宅基地退出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否改变?
农村居民自愿转户退出的宅基地,其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仍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五、农村宅基地退出的对象是谁?
农村宅基地退出的对象是指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
六、农村居民转户后,是否必须退出宅基地?
农村土地退出遵循依法自愿的原则,转户与退地是相互独立的环节,退地不是转户的前提条件。农村居民转户后,可以根据自己意愿退出宅基地,也可以继续保留宅基地。
七、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房屋有哪些补偿?
本 次户籍制度改革中,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农房可获得以下补偿:一是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 布的征收农村房屋及其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对农村房屋及地上构(附)着物所有权人给予补偿;二是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 府发布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对原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三是购房补助,参照地票价款政策,对退出宅基地的农户给予购房补助。
对本次户籍制度改革中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农房的农户,平均补偿(助)费用为每亩不低于9.6万元;农户参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中工程施工的,还应取得相应费用。
八、申请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要经过哪些程序?
转户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办理:
(1)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办法》规定的相关要件向户口迁出地乡镇(街道)国土所提出退地申请。
(2) 乡镇(街道)国土所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后由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签订《自愿 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转报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报送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4)经批准后,转户居民应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及时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同时获得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补偿费。
九、申请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应提交哪些要件?
(1)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
(2)农村房地产权证;
(3)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5)在城镇有合法稳定(固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6)迁出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3年过渡期结束后是否可以保留宅基地?
我市户籍改革政策中对转户居民宅基地的退出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及收益权。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宅基地,不强制转户居民退出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