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工伤认定办法》及劳动局工伤认定部门的具体要求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受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申请(写明事故经过和所受伤害情况,包括时间、地点、现场证人及用人单位对伤害事故是如何处理的,是否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事故结案情况)。
二、二人以上证人证言、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事发第一现场证人的所见所闻);
三、受伤害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作证、押金条等)
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个人申请应提供用人单位情况:(1)、用人单位全程,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2)、工商注册机关名称;(3)、法人代表姓名,联系方式;
五、受伤害人的初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六、受伤害人委托他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七、全部报送认定材料须为A4纸,有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由劳动部门进行审核;
八、提交上述材料后,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工伤认定。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1)、交通事故须出具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企业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须出具企业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被人殴打致残者,须出具公安部门或法院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