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情况法院在第一判决,是否会判离
我想咨询我与我老婆结婚的后关系都比较好,在今年9月老婆准备为我生下第二胎的计划并已怀孕。突然间我老婆遇上了她曾经的初恋情人,我们的感情出现了天与地的变化。现在我老婆坚决提出要与我离婚,但我真的很爱我老婆一千万不愿意与她离婚,但是她有到法院上诉(并请了代理律师),我该怎样面对法院的诉讼坚持不离婚,她的冲动我理解。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
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有: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6、包办、买卖婚姻卖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出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0、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你们夫妻婚后感情较好,育有两个孩子,且女方现已有身孕,如果我是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不大。但是每名法官都有自己的判断标准,特别是离婚案件,本身婚姻法规定的就比较模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
问律师:如下情况法院在第一判决,是否会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