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医生遇到医疗事故如何处理
通常的医疗事故,是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管理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由于各医疗科室的性质、任务和特点的不同,各种医疗事故的表现形式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违反医疗管理制度
比如遇到急、危、重患者,不作认真检查和处理,不负责任地转院,使患者因途中颠簸,加重病情;或属两个科以上的多种疾病,各科相互推诿拒收入院等,以致延误或丧失抢救、诊疗时机,造成患者死亡等严重不良后果的。此外,还经常发生这样一些情况,急、危、重患者虽非本科室急诊范围,但按现有的条件及医师的技术水平,可以积极进行抢救治疗,或及时请其他科会诊或治疗,可以避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于接诊医生工作不负责任,草率从事,延误抢救治疗时机,造成患者死亡等不良后果的。例如,江苏省江阴市一患者早上起床时头痛,且手哆嗦,到当地卫生院,疑为颅内出血,急送至市人民医院作CT检查,发现6毫升出血,但该院医师未留其住院治疗,而是又送回卫生院,导致病情加重,经抢救脱险,但留下后遗症,引发纠纷。
2.不认真履行法定的职责
如医务人员上班时于私活、睡大觉、看电视等,丢下危、重患者不管;有的在手术麻醉及其他重要技术操作中,擅离职守,放手让不能胜任该技术的人员单独操作;有的药剂、检验、血库等值班人员不在岗,不能及时取到急需的药品、血液、制剂的检验结果,直接影响抢救等失职行为。
比如北京某医院一患者因上腹部持续痛伴恶寒发热,两天后人院,接诊医生诊断为急性胆囊炎,给予止痛、退热、抗炎补液、进行保肝、利胆等治疗。下午三时,患者双手不停地乱动,后出现烦躁,测体温高达:39.5℃,肌注复方氨基比林2毫升以后,当班医生再未巡视该患者,也未向值班医生交班,值班医生离开后,值班护士测患者体温高达40.7℃,患者面色苍白,摸不到脉搏,测不到血压,心音低沉无规则,护士随即离开病房找值班医生,未找到。护士于是返回病房,找另一门诊医生协助急救,等值班医生回病房时,患者已死亡。根据医院工作制度规定,各科室医师在下班前,应将危重患者的病情和处理事项记入交班册,并做好交、接班工作,在上述案例中,当班医生未向值班医生交代危重患者的情况,说明当班医生存在过失,值班医生在值班时擅离职守,结果贻误了抢救时间,造成了患者的死亡。
3.违反操作规程和诊疗常规
在医疗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因违反操作规程和诊疗常规而引起的医疗事故,如注射护士不核对患者姓名,错误注射药物造成患者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通常情况下,医疗事故的发生不单单是因为技术水平低和其他客观因素所致,而是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没有遵守操作规程和诊疗常规。
医疗事故发生后,医患双方如何对处理
医院如何处理医疗事故?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当事人如何处理医疗事故?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处理医疗争议的期限?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发生医疗事故后,医患双方如何调解?
可以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如何保存证据?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尸体可以保存多久?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如何进行尸检?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