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房产程序 关于法院拍卖房产的系列问题咨询

2010年11月22日10:04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院拍卖房产程序 关于法院拍卖房产的系列问题咨询

  1.拍卖前的评估费由谁出.

  2.法院拍卖房产具体是怎样的程序以及大概需要多长的时间.

  有可能的话请说的详细点,谢谢!

  解答人:社区咨询小组成员 碧咸

  1、拍卖前的评估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房屋拍卖后作为执行费用从被执行人的财产中划拨获取。

  2、执行拍卖程序一般可分为准备和实施两个阶段。在准备阶段,执行法院首先要确定拍卖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可见,执行法院与拍卖机构是一种委托关系。但是,这种委托关系又不同于一般的委托。可以说执行法院是被执行人的委托人,拍卖机构在作为受托人的同时又是法院执行工作的协助人。所以,执行法院与拍卖机构除有一般委托的平等关系外,还有执法者与协助者的不平等关系。确定拍卖机构后,接着就需委托评估执行标的物的价格,并据此确定拍卖的底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之后也可以同时,拍卖机构发布拍卖公告,负责展示拍卖标的。这一阶段,执行法院还应通知当事人到场等。而在实施阶段,拍卖的操作主要由拍卖机构负责,执行法院到场监拍。中间出现中止拍卖、停止拍卖、撤回拍卖、再行拍卖等事由时,法院应立即书面通知拍卖机构。拍定后还要主持点、交拍卖标的,需要办理转移过户手续的,执行法院还要制作相应的裁定,等等。经过这些程序产生拍定结果的,就是一种买卖,成立了买卖契约。

  拍卖程序也属于执行程序中的某个阶段,因此也受诉讼法对民事执行中的限制,最长不超过九个月,一般为六个月。这里的六个月是指整个执行的期限而非单指拍卖程序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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