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流程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二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公文定稿、正本和会签稿、重要修改稿等,保证有关材料的齐全、完整。
第二十九条 公文立卷,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以便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第三十一条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证明章,并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移交档案部门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三条 没有归档价值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后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并由两人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