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流程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上过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所具有的过失,因该过失承担的责任,称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李扬在某市中心的繁华商业区有一单元房待售,该市某区的张宠信有意购买,从事缔约磋商。试问下列情形中,张宠信能否对李扬请求损害赔偿,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1)李扬因病住院,以王无信为代理人,出售该单元房。王无信明知李扬的单元房倒塌,仍与张宠信订立单元房买卖合同,致使张宠信为订立单元房买卖合同而支出费用1500元。
(2)张宠信察看了李扬的单元房时,因楼梯存在瑕疵。李扬隐瞒而不告知,致使张宠信摔倒在地而身受重伤,花去医疗费2000元。
(3)李扬与张宠信多次谈判协商,约定于3月3日下午在李扬住处订立买卖合同,并办理有关产权转移手续。李扬于该日上午通知张宠信不愿出售该单元房。张宠信为购买该单元房而支出有关费用1000元。
评析:在该案例中,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结合该案例中所列举的情形进行评析:
(1)李扬因病住院,委托王无信代理其出售单元房,而王无信明知李扬的单元房倒塌后,仍与购买人张宠信订立买卖合同,致使张宠信花去有关费用1500元。因单元房的倒塌,致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始客观不能支付。因此,李扬的代理人王无信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李扬应当对张宠信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支付张宠信所花的1500元费用。
(2)在订立买卖合同过程中,李扬明知楼梯存在瑕疵,而不告知张宠信,致使张宠信摔倒受伤,花去医疗费2000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之规定,李扬应当对张宠信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支付2000元的医疗费。
(3)李扬与张宠信约定于3月3日下午签订单元房买卖合同,而李扬在该日上午却突然提出其单元房不出售,应当属于违反了私法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之规定,李扬应当赔偿张宠信为此订约所支付的费用1000元。
综上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当今社会正在呼唤诚实信用原则,有道是“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国家经济繁荣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