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流程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创议当事人未为对等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
2、成立要件
(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即双方的债务须同一合同产生,且债务须有对价性。
(2)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
(3)他方当事人未提出给付。
3、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后,在实体法上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效力,即在他方给付提出前 ,可拒绝自己给付,但无消灭他方请求权和请求他方先为给付的效力。
案例:2004年3月初,三元商场与福星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福星公司于2004年3月底以前发给三元商场给类商品总计款60万元,一手交货,一手付款,质量实行三包,福星公司负责代运,如有违约,则按未履行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3月25日,福星公司向三元商场发运40万元的商品。3月底,福星公司向三元商场索要货款60万元,三元商场付给福星公司40万元,对剩余20万元以未收到商品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各争一词,三元商场要商品,福星公司讨要货款而形成纠纷,福星公司于2004年4月20日诉至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三元商场支付剩余货款20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三元商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理由正当,福星公司亦不愿意继续供货,三元商场亦不愿意收货,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福星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不安抗辩权
1、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因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显著减少或经营状况恶化而有难为对等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等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
2、成立条件
(1)一方有先为给付的义务
(2)有难为给付之状况
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相对人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行为的;
③丧失商业信誉的;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的。
案例:2003年10月8日,棉纺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棉布买卖合同,主要约定:由棉纺公司分四批供给纺织公司棉布,计款120万元,每批供货计款30万元,供货时间分别为:第一批为11月8日前,第二批为12月8日前,第三批为2004年元月8日前,第四批为2004年2月28日前,付款时间为第一批和第二批均在第二批收货时付款,第三批、第四批均在第四批收货时付款。供货方式为供方送货。违约责任是谁违约谁按为履行部分的日万分之四计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棉纺公司依约将第一批、第二批棉布送至纺织公司,纺织公司验收入库,但称暂时无款,遂出具了60万元的欠条。后经棉纺公司多次催要,纺织公司仅于2003年12月25日前付款35万元。同时,棉纺公司得知纺织公司已于2003年12月23日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从法院复印了破产申请书。棉纺公司于12月26日向纺织公司发出通知,其内容为:“鉴于贵公司已无力偿还第一批、第二批所供棉布货款余额25万元,已违约在先,且有申请破产的意向,故中止双方所订合同的履行。若贵公司在10日内提供行之有效的担保,我公司可继续履行合同。否则,我方有权解除合同。特此通知”。纺织公司接到通知后,在10日内并未提供担保。棉纺公司在追要剩余货款无望时,于2004年3月6日诉至法院。棉纺公司请求纺织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5万元,并自2003年12月9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付违约金。纺织公司反诉请求棉纺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未履行部分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评析:本案的实体处理。棉纺公司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且履行了法定的附随义务,并解除合同是正确的。棉纺公司请求纺织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5万元,并自2003年12月9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付违约金,应予以支持。纺织公司反诉棉纺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为履行部分的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因棉纺公司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违约,纺织公司未在10日内提供适当担保,棉纺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故纺织公司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三、先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的抗辩权。
2、成立要件
(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债务
(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他方未为先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