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流程 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概念
1、概念: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2、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
(4)债务人的行为须害及债权。
案例:乙公司长期拖欠甲公司货款200万元,甲公司多次要求乙公司还款,乙公司称暂时无力归还。2003年10月5日,甲公司又向乙公司催要货款,乙公司提出正在想办法偿还甲公司债务。为此考虑将其临街办公楼卖给他人。该办公楼当时评估价为300万元2003年10月25日,乙公司与丙公司以价款150万元达成办公楼转让协议。2003年11月20日,乙公司与丙公司又达成了租用办公楼协议,租期为3年,年租金30万元(正常价格年租金需70万元)。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办公楼转让行为是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损害了之际的利益,遂与乙公司、丙公司多次协商未果。2004年2月16日,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丙公司为第三人,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和转让行为。上述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极为常见,债务人逃债、赖债行为比比可见,亦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评析:在该案例中,乙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其办公楼转让给丙公司,致使甲公司的债权遭到损害,甲公司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其债权。
首先,甲公司是否具备行使撤销权的要件。一是乙公司拖欠甲公司货款200万元,当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并以财产给付为内容,且在乙公司转让其财产的行为之前已有效存在。二是乙公司所转让给丙公司的办公楼,评估价为300万元,而仅以其15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丙公司,然后又以低价租用所转让给丙公司的办公楼,乙公司在租赁期间可获得部分赔偿。三是债务人乙公司低价转让办公楼的行为,导致了清偿能力的减少,给债权人甲公司造成了损害。四是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应当说具有恶意。丙公司应当在当时知道办公楼评估价300万元而以低价150万元购买,后乙公司又低价租赁,足以表明乙公司与丙公司均具有恶意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五是债权人甲公司行使撤销权应以债权额200万元为限,而在本案中,甲公司仅请求撤销乙公司的转让行为,并未请求对其债权清偿。六是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其低价转让办公楼的行为后,便于2004年2月16日提起诉讼,转让行为的发生与提起诉讼相距不到3个月,可谓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因此说,甲公司具备行使撤销权之要件,其提起撤销权之诉讼,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其次,本案债权人甲公司为原告,债务人乙公司为被告,受让人丙公司为第三人,并应由被告乙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再次,甲公司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是,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办公楼转让协议一经撤销,自始不生效力,丙公司应将办公楼返还给乙公司,乙公司应将所收价款返还给丙公司,乙公司应将办公楼作为清偿债务的财产,用于清偿甲公司的债务。且甲公司因提起诉讼的必要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均由乙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