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指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卫发〔2OOO〕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的批复》(卫医发〔2OOO〕第19号)下发前发生的医疗纠纷,患者或家属提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二○○○年一月十四日起,患者或其家属提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
此复。
[分析说明]
发生医疗事故纠纷的,患者或其家属提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