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妻子)继承妻子(丈夫)夫妻共有房产再次转让行为(自用房产满5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除此之外情形个人继承房屋再次转让行为,应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如下:
一、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由此可判断,个人无偿赠与包括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因此,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包括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不动产后,再次转让应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不征个人所得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财税字[1999]278号文中的,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因此,丈夫(妻子)继承妻子(丈夫)夫妻共有房产再次转让行为(自用房屋满5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补充说明
丈夫(妻子)继承妻子(丈夫)夫妻共有房产再次转让行为,房屋满5年的认定政策不变,附加条件“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政策不变;其他情形个人继承房屋再次转让行为,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应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