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经济适用房房号,合同是否有效

2010年11月26日14:58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律师提示】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改善一般居民住房条件而推出的,要购买不仅应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也应符合购买的法定程序,违法程序规定买卖房号的行为与立法愿意相违背。

  2006年6月24日,林某与王某、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预售房出售合同,约定王某将回迁购买某经济适用房社区的订房号转让给林某。合同签订后,林某向王某支付了2万元购房号费,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了8000元中介费。后王某拒绝履行合同,并将林某支付了2万元购房号费退还给了中介公司,林某拒绝接收该笔款项并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房屋中介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为保障特定人群的居住权而提供的政策性商品房,国家对该类房屋的上市交易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而本案中林某与王某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经济适用房买卖的强制规定,该合同应为无效,故林某要求王某、房屋中介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最后判决该合同无效,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经济适用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福利性和政策性,应该遵循有关政策规定。《城镇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经济适用房是指中的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第24条也规定:“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推出机制。经济适用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以上规定,经济适用房有着特定的供应对象,且必须经过申请、审核、公示、轮候的一些列严格程序才能最终获得购买经济适用房住房的资格,即拿到经济适用房的放好。本案当中刘某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号的行为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程序,实际上越过了政府对其资格进行审查的环节,显然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本案中林某和王某之间的买卖经济适用房房号的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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