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是指承包人进场开始施工。关于开工标准,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一般以承包人的机器、设备、人员进场施工为标准。实践中,当事人就开工的时间经常发生争议,其原因是当事人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在此情形下,我们认为,应按照下列原则认定开工日期:第一,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第二,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开工日期;第三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施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