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座各位法学前辈是我在学术上的先生,大律师们是我实务上的老师。作为各方面的小字辈,我要向诸位学习。今天没有什么准备,即兴发言,我就以我作为刑辩律师的体验汇报一下,请方家指正。
我是兼职律师,先交代一下我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背景:我研究生专业是刑事诉讼法,博士专业是证据法,后来博士后又研究刑事证据和刑事诉讼法。目 前主要给研究生讲《证据法》和《刑事诉讼法》两门课。我想,如果我没有从事过刑事诉讼实务就给学生讲刑事诉讼,就好像自己没有游过泳的人较人家游泳,不太 负责任,毕竟“书本上的法”和“行动中的法”是有很大差距的。
我是10年前考的律师资格,但做案件是这几年的事情,主要是以刑事案件为主,因为我的目的不是为了谋生,所以能够更纯粹地从事收入低、风险大的 刑事辩护。我做刑事案件有几个原则,一是从来不问报酬,如果是有意义的案件免费也做,争取把各种类型的刑事案件都做一遍;二是从来不走关系,无论是在北京 还是京外,无论是基层、中级还是高级法院,不管多大的案子,有违职业道德的事情我不介入;三是在执业过程中很注意自身的安全,原则上不主动调查证据,通常 申请法院调取或者协助当事人调查但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免刑法第306条把自个儿整进去。保护好自己,才能保护自己的当事人嘛。
但是,即便如此,在执业的过程中,我仍然遇到很多的困难和阻力,见识到很多刑事诉讼的“潜规则”,即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却行之有效的 定律。我曾经在给学生讲《刑事诉讼法》课的最后一次课里,用4个小时讲了大约30条潜规则,结果有学生居然因此打消了做律师的念头。前几天在政法大学我还 遇见我在北大、清华研究生院时带过的法律硕士生,他们作为实习律师在那里接受律协的培训,主讲老师很“善意”地提醒他们执业以后不要从事刑辩。我们环顾左 右,还有多少律师在从事刑事辩护?北京律师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已经不到1件。有多少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没有辩护人?这个数字已经上升到80%还多。以我“以 身试法”、从事刑事辩护这几年的体验来看,刑辩律师面对的风险是制度性的、系统性的,下面我就以最为典型的一些无罪辩护案件为例说明一下这个问题:
第一个方面,从刑事诉讼的“潜规则”来讲,我认为当前的刑事诉讼依然是奉行有罪推定模式,无罪辩护几乎是在“与虎谋皮”。2007年我们曾经给 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一个《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的学者建议稿,我是北京某法院试点的负责人。在该法院我观摩了四个刑事案件并全部录了像,其中有三个案件 的证据是有问题的。如果严格按照证据规则的话,这三个案子都应该判无罪。审判长告诉我说该院已经很多年没有无罪的案件了,不敢判。最后这三个案子,两个撤 诉,一个缓刑。我发现,虽然刑事诉讼法有规定,但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凤毛麟角,从事刑事辩护的成功率很低。为什么会这样?我觉得可能存在以下原因:
1、未决羁押制度。在我们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羁押是常态,取保是例外,尤其是外地人犯罪的,基本上都是拘留之后就逮捕。如果被告人在审判之前 已经被逮捕了,那如果证据不足被判无罪,就会涉及到国家赔偿,司法机关会尽量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于是就有了“实报实销”,关多久判多久,总之是实际刑罚 不会比关押的时间短。2008年时我代理过一个很小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元月就被羁押了,但一直以各种理由延长办案时间,原定8月份开庭后来也因为奥运会 推到了10月份,虽然证据不足,但被告人已经被关得绝望了,不得不认罪,结果判了一年,判决生效后不到一个月他就刑满释放了。
2、诉讼权力运作。刑事诉讼法其实赋予办案人员很大的权力,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合法地使用各种手段达到定罪的目的,比如公案机关自己就可以决定 各种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而律师为了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会见、阅卷和辩护却处处受到限制。延长羁押期限、补充侦查、撤诉之后再起诉, 这些都是合法的。我曾经办理过一个唐山的敲诈勒索案,被告人在调查中发现了一家污染企业并向上级部门举报,对方收买不成就栽赃,警察和对方称兄道弟,被告 人在侦查阶段就被刑讯逼供致残了。开庭的时候除了报案人的陈述外几乎没有其他证据,声称作了记号的2万元赃款早就发还给被害人了,证物都没有,审不下去 了。检察机关就撤诉,但被逮捕的被告人未被释放,过了一个月又起诉了,法院说如果做无罪辩护就再休庭,被告人60多岁了,在看守所里生活都不能自理了,还 不准取保候审,他们家人怕他死在里面,就请求律师放弃无罪辩护,法院最后判了个缓刑。
3、不独立的审判。刑事诉讼法规定有独任庭、合议庭,但是无罪辩护的案子绝对不是审判长、审判员所能决定的。我们的法官个人是没有独立的审判权 的,拟判无罪的案子你必须通过请示汇报,通过庭长、审委会,有时甚至要政法委来协调。一个无罪的判决,可能涉及到公案机关、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绩效考核, 一个法官是很难自己作出这样的判决的,除非像佘祥林、赵作海这样已经曝光的冤案。我曾经写过一篇《司法能见度》的文章,提出“两个凡是”:凡是法律规定应 当公开审理的案件,法庭必须对庭审过程全程录像并制作光盘,当事人在庭审后可以以成本价购买该光盘;凡是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审理并公开判决的案件,法院必须 于判决生效后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判决书全文。这两条建议其实国外都有先例,技术上也不难达到,如果能做到,我觉得可以实现“看得见的正义”,司法要独立就不 难了。
第二个方面,我认为刑事辩护的风险还来自有关部门和组织的工作人员对刑事辩护的抵触态度。社会上一直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认为犯罪嫌疑人就是 犯罪分子,为他们辩护就是替坏人说话,其实无罪辩护中很多被告人本身是无辜的,为他们辩护本身是在维护法律的公正。但有些办案人员不能正确认识这一点,认 为为他们维权就是影响“和谐”。
在我有限的经历里,比较典型的案子,就是最近的张远洋案。其实这是一个很简单的轻微刑事案件,但现在已经被人为复杂化。一个叫张远洋的未成年 人,他和他姥姥在2006年的时候因琐事被人打了,他姥姥被打成十级残疾。凶手后来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他高考完就出国留学去了。2009年回国探亲时他被 警方抓了,说人家告他当时也有伤害动作。但庭审的结果是,被害人与控方证人的陈述破绽百出,人体损伤的鉴定结论是没有鉴定资格的主体作出的,公诉人没有充 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但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很匪夷所思的现象:我刚接受这个案件委托时,法官就找到我们政法大学的主管副校长,要我谨慎代理这 个案件,不要给政法大学带来什么麻烦。庭长和承办人找我谈话,说“律师也要讲政治”,要我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有一次开庭的时候,庭长(非合议庭成 员)要对被告人单独问话,我说律师请求在场,庭长当庭呵斥说“把律师驱逐出去!”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我发现了很多程序违法的地方。这么简单的案子,法院审理 了7个月,开庭了7次,最后还是难以下判。审判长亲口跟我说,这个案子不是她所能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