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依法协商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它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约定在合同文本上的确定。合同条款固定了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而为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一般意义上讲,合同的内容即是合同条款,两者之间几乎等同。它包括主要条款与普通条款。
与其他合同一样,商品房认购书的主要条款也是商品房认购书的主要内容,它是确定商品房认购书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以及该商品房认购书是否合法、有效的根据,也是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一个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确定,也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在我国,房地产合同的主要条款多数是法律、行政法规直接规定,这是由房地产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然而,由于对商品房认购书没有具体确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所以商品房认购书的主要条款是由当事人约定和实践操作习惯所决定的。
合同应定哪些条款,是由当事人根据交易的需要而确定的,在一般情况下,法律上并无强制当事人的合同内容。为了方便和指导当事人订立合同,《合同法》将社会经验、习惯及一些被证明了有必要的条款列举出来以提示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而具体到房地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又确定了不同的主要条款,例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规定: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如下主要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2)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3)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4)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5)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6)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7)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8)违约责任;(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再具体到商品房认购书,由于该合同的订立并不直接约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而只是对双方要进行的交易约定,某种意义上说只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属,是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订立的合同,因此,商品房认购书的主要条款相对较少。但由于针对商品房认购书相关法律的不健全,所以商品房认购书的主要条款并不简单。虽然法律法规没有直接确定商品房认购书的主要条款,但是,根据以往商品房认购书签订的一些情况及习惯做法,一般说来,商品房认购书通常具有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商品房认购书一般只有两方合同当事人,即开发商与购房者。房地产开发商都是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房地产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笔者注意到,群众或业界一些同志常将房地产公司的大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也称作开发商,这是当前市场经济不规范的表现,人们常将企业与企业的投资者混为一谈,因此本书中所指的开发商即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法人相对的,就是自然人,与我国《民法通则》使用的“公民”概念相同。“名称”一词是适用于法人的,而姓名是适用于自然人的,是区别一个法人与另一个法人,一个公民与另一个公民的重要标志。对商品房认购书的当事人来说,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成为合同当事人,也不是所有公民都能成为合同当事人。商品房认购书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法律对合同当事人主体条件的规定,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企业法人而言,要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一般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业会计人员,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地产公司,在建设部门核准资质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才能成为商品房认购书卖方当事人。而对自然人而言,签定商品房认购书这样的重大合同,一般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凡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或年满16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只要不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人,只有这样的人方可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当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签订合同。
房地产开发商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主要活动场所,住所地需要进行工商登记。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但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二)标的
债的标的,又称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务;具体到合同标的则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体现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合同所有条款中最重要的核心条款。如果合同缺少标的条款,一般就会导致合同不成立,更谈不上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或权利。与其他合同一样,商品房认购书也有标的,不少人认为商品房认购书的标的实质上就是双方约定将要交易的特定房屋,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商品房认购书的标的应是合同双方就特定房屋在特定的时间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正式交易的行为,而不是房屋本身。因为标的在某一种意义上是“给付”,债权即是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债务是债务人应债权人请求为一定给付的义务。在商品房认购书上,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当事人任一方都有权利请求对方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条件来就约定的房屋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合同任何一方又都有义务应对方的请求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条件来就约定的房屋与对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围绕标的条款服务,商品房认购书才会有合同的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等。若从另一种角度上说该条款就是预订条款,只不过有一些合同的说法不同,有的称认购,有的称订购,有的称预约买卖。
由于商品房认购书的订立往往是开发商所要求的,消费者或是缺乏经验或是迫于无奈才与之订立该合同,合同的文本又往往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仅仅是要消费者签个字认可而已,所以商品房认购书的标的并不像其他合同一样体现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要求和目的,而常常只体现开发商方的要求和目的,即通过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套牢消费者与之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继而达成销售的目的。因此,在订立商品房认购书时,消费者一定要清醒认识、小心谨慎。从该核心条款,我们也可看出开发商的真实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