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纠纷:业主以没有参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为由拒绝履行

2010年12月01日15:06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物业管理纠纷:业主以没有参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为由拒绝履行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处理

  ——业主以没有参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为由拒绝履行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对于该类案件,关键在于认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购房业主约束力问题。一般情况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签订。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业主尽管没有直接参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但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拘束力,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构成合同关系。业主如果不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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