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分担前期物业管理费用而引发的纠纷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般是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建设单位在出售房屋前,没有交纳相关的物业管理费,房屋出售后,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征缴,业主拒绝,因而引起纠纷。从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考虑,在物业转让过程中,物业交付前,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中受益。建设单位享有了利益,也就应该履行与此相适应的义务,_前期物业管理费应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交付后产生的费用,由购房业主负担。如果对于前期物业管理的费用分担问题,建设单位、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有特别约定的,只要不违反自愿原则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从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