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原告与行政机关打官司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起诉权。起诉后,有权放弃、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
(2)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3)有权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4)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查阅本案庭审材料的权利(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5)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行政行为执行;
(6)认为法院笔录对自己的陈述记载确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7)对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8)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再审申请等等。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有以下义务必须履行或遵守:
(1)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传唤,参加诉讼;
(2)诉讼中,必须遵守诉讼法秩序;
(3)必须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