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2010年12月07日09:38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这里所讲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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