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2010年12月07日09:38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行政诉讼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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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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