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某些事项,法律不做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根据意愿选择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缺乏这种条款不影响其效力。我们将这种条款称为补充条款。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但是这些条款不是在每个劳动合同中都应当具备的,所以法律不能把其作为必备条款,只在法律中特别的予以提示。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和廉洁等其他事项。
1.试用期条款。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与劳动者约定1至6个月的试用期。
2.培训条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3.保守商业秘密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4.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用来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与现行规定相比,《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变化在于:(1)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由3年变为了2年;(2)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3)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作出的明确具体的规定,较为清晰合理,对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都会起到制约和保护的双重作用。
5.补充保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法定社会保险之外的保险。
6.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以外的利益。
7.廉洁条款。廉洁条款,就是禁止某些具有特定身份或把持重要岗位的人,做出某些损害用人单位行为的条款。
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中,针对不同岗位、不同职务的劳动者约定不同的廉洁条款,如业务员不得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中介费、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高级管理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等等。对于违反廉洁条款的劳动者,只要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界定该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便可依法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