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劳动合同法》未对劳动合同条款的解释作出具体规定,但《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一,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格式条款一般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但并不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所有劳动合同文本,都是格式条款性质。事实上不少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谈判过程中,都对所提供的合同文本作出了较大修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也应区别对待,分清是否是格式条款。
第二,对于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解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须用中文书写,亦可同时用外文书写,但中外文本必须一致。中文合同文本为正本。”该文件现行有效,对于两种以上文字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解释,一般以中文文本作为解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