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充分发挥劳动合同约定部分的作用

2010年12月07日09:46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可约定事项。 针对企业实际运作情况,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事项,企业应补充约定清晰,以确保双方在此类事项上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1.规章制度的约定。规章制度应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予以约定遵守的规则。

  2.培训的约定。针对专项培训费用、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需要提醒的是,违约金的数额不得漫天约定,以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为最高限制,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保秘责任和竞业限制的约定。主要是针对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工资计算与福利待遇的约定。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应当明确。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子女教育等。对福利待遇应明确约定发放或扣除的内容,避免诉讼中对工资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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