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往往会存在着多种不安全因素,如果不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就会使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受到威胁。为了充分维护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权益,从中央到地方,制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对用人单位提出了严格的规范性要求,皆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加倍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并明确了极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等有关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在危及生命安全时,劳动者有权紧急撤离现场。
上述法律对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所享有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当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受到侵害、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紧急处置权。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各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