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的概念
工伤,即因工负伤,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业务)而受到的急性伤害。
(二)工伤与非工伤的界限
1.时间界限:工伤一般只限于工作时间之内所发生的急性伤害。
2.空间界限:工伤一般只限于生产、工作区域之内所发生的急性伤害。
3.职业(业务)界限:工伤一般只限于执行职务(业务)而发生的急性伤害。只要急性伤害是因执行职务(业务)而发生的,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区域之外,也属于工作上。
4.主观过错界限:即除了职工本人故意造成的急性伤害不应属于工伤外,发生在职工本人有过失或无过错的主观心理状态下的伤害,只要符合其他工伤条件,都应属于工伤。
5.法定特殊界限:立法上明确规定,在工伤的一般界限之外亦属于工伤的特殊情况。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从事抢险救灾,维护社会和人民利益而遭到的伤害,应属于工伤。
(三)工伤范围的界定
1.属于工伤的紧急伤害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而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应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虽不属于工伤但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在原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属于工伤的急性伤害的情形: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而造成的伤亡,不应认定为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职业病
法律上的职业病概念,一般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导致的疾病。它同特定职业密切联系,与劳动卫生相对应,属于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慢性伤害。用人单位负有保障劳动卫生的法定义务,即依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慢性伤害。因而与工伤一样,应对职业病患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