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2010年12月07日09:52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均应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分别向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支付全部费用。

  因此,在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是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主体,职工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无须承担任何缴费义务,且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下,享有相应的工伤待遇,是权利主体。当然,用人单位通过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也可以享受到分散工伤风险的利益,即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相应的工伤待遇,从而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工伤申请进行认定,并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1)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2)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3)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4)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5)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6)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因此,在工伤保险的法律关系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既享有法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也负有法定的行政义务。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法律援助指南知识排行榜
法律援助指南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