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当事人。即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和用人单位。
2.代表人。用人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职工方当事人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3.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但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可以由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诉;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4.第三人。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