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业秘密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不向社会公开,以及不为社会公众(包括通常处理所涉信息范围的人)普遍知道或者容易获得。简单而言,就是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凡是已为公众周知或公用的通用技术和经营方法等,都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在具体判断某一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时,通常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该信息是否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中有记载。
如果该信息作为一个整体或者其各部分的具体排列组合已经在有关公开出版物上登载,则该信息即为公众所知悉。
2.该信息是否通过在国内的使用而公开。
如果某一信息仅表现为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所涉信息范围的人通过观察产品本身就可以直接获得该信息的,该产品进入市场后,其所涉及的信息可以认为通过使用而公开。
如果某一信息表现为一种产品的配方、制造方法等,该产品进入市场后,不通过复杂的检测或者试验分析等就难以从产品本身直接获得该信息的,则不认为该信息已通过使用而公开。
3.该信息是否通过公开的报告会、交谈、展览等方式而公开。
4.获得该信息的难易程度。该信息是否为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已经掌握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5.该信息所付出的努力和代价,以及他人获悉该信息所付出的努力和代价。例如,一项信息的各组成部分可能在有关的公开出版物上有记载,但是,要把这些各组成部分进行具体排列和组合,并使其产生积极的效果,信息持有人要付出相当的努力和代价,他人要获得该信息也须付出相当的努力和代价,这样的信息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要件。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可以理解为商业秘密所具有的商业价值。商业价值可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增加,或者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或者体现为某种竞争优势。
(三)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应当理解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合理的、具体的、有效的。
所谓合理,是指所采取的保密措施要与被保密的客体相适应,以他人不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或者违反约定就难以获得为必要条件。
所谓具体、有效,是指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足以使承担保密义务的相对人能够意识到相应的信息为需要保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