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价值就在于其秘密性,某些核心技术一旦泄露,即可由价值连城变成一文不值。
用人单位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商业秘密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内部以及与外单位或个人之间在经济往来、合作研究与开发、技术转让、合资合作等经济活动中的商业秘密的管理,建立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实行流程控制和管理,以有效保护商业秘密。
保密措施一般包括制定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和保密措施三种。
(一)保密制度
主要是指商业秘密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通过规章制度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明确哪些事项是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使保密义务人清楚自己的保密义务。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都会通过《劳动者手册》告知劳动者。现实生活中,有的劳动者不知道本单位的商业秘密范围,甚至无意中泄密了也不知道。因此,建立商业秘密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十分重要。
(二)保密协议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的条款,或者另外签订书面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签订方式比较灵活,可以视情况在招用劳动者的时候就签订,也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某一时间签订,特别值得提倡的做法是:用人单位需要保密的科研项目,应于立项时确立相应的保密措施,包括用人单位就某一特定项目与涉密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2.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保密协议的期限;4.保密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5.违约责任。
劳动者如果违反约定,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轻则要承担违约责任,重则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保密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初步表明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1.某项信息限定知密范围,只向那些必须知道的劳动者公开;
2.对于信息载体加锁或者采取其他物理防范措施,足以使该信息在正常情况下不易被他人获得或者接触;
3.在载有有关保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的标志;
4.在配方含量和程序步骤上使用代码;
5.对于保密信息使用密码;
6.签订保密协议;
7.对于含有保密信息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对他们提出保密要求;
8.作出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