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一)着重调解原则
即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应当注重运用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不仅基层调解机构应当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而且仲裁机构在裁决前、审判机构在判决前,对适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才进入下道程序。
(二)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原则
所谓合法,即处理劳动争议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并遵循法定程序;所谓公正,即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应当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在程序和结果上都不得偏袒其中任何一方;所谓及时,即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应当尽快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并在此基础上尽快调解、裁决或判决,不得违背时限方面的法定要求。
(三)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即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地各个阶段,不论适用实体法还是适用程序法,对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一视同仁,尤其是要确保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地法律地位,使双方当事人地实体法权利和请求解决争议、举证、辩解、陈述、要求回避等程序法权利,都获得平等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