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集体合同争议,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在集体合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设计和实现集体劳动权利义务的争议。
2.争议处理的机构
动行政部门是代表政府协调处理利益争议的职能机构,它所设置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是处理利益争议的日常工作机构。
3.争议处理的管辖
利益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
4处理集体合同争议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以和平方式解决争议的义务,其主要内容有:
(1)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平等的进行协商,以期取得一致的意见;即使双方要求的距离过大,难以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协商解决,也应通过正常程序,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协调处理,而不得自行采取罢工、闭厂、集体上访、游行等过激方式。
(2)在申请和协调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也不得采取前述过激行为,同时企业不得解除职工代表得劳动关系。
5.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协调处理利益争议的程序,一般包括下述环节:
(1)申请和受理。发生利益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调处理申请。该机构收到申请后立即进行调查了解并决定受理,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2)选派当事人代表。协调处理利益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各选派人数相等的代表3至10名参加,并指定一名首席代表。企业方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职工方代表由工会委派或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在协调处理争议期间,企业不得解除职工方代表的劳动关系。
(3)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4)报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遇到公用及交通行业或具有危险性、特殊性的行业发生争议,有可能扩及或影响到其他企业的争议,有罢工或闭厂行为的争议,有可能引发过激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争议,应当立即向政府报告。
(5)协调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应立即组织有关各方成立联合工作组,采取派员协调、召开会议协调和其他方式,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或调停。经协调达成协议,劳动行政部门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首席代表和协调处理负责人共同签字盖章,然后下达双方当事人执行。
6.争议处理的期限
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利益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案;争议复杂或遇到影响处理的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延期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