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已经长期分居,在一次争吵中,丈夫不理妻子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行为。丈夫的做法是否构成强奸,应否受到法律的制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院近日审结了该市首例婚内强奸案,被指控强奸妻子的李某,最终被法院一审宣判无罪(12月7日《广州日报》)。
从字面上看,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所以,只要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实施了发生性交关系的行为,都可以认为是“强奸”,并不将“丈夫”排除在外。然而,佛山的法官解释称:“只有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可视为双方已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结束,夫妻关系已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与强奸其他妇女的社会危害性无本质上区别,以强奸罪处罚才符合法理和情理。”
无论是从伦理道德和夫妻与社会利益平衡的角度,的确不能将“婚内强奸”等同一般的强奸行为。在正常情形下,“婚内强奸”是不成立的。法律不能说妻子今天高兴发生关系就是合法,而明天不高兴发生关系就是“强奸罪”。但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在考虑一方有要求性爱的权利和维护家庭稳定的同时,也要平衡另一方的权利,特别是妻子的权利。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认为在婚内发生的强行性行为,是强奸罪。
比如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这些情形下,虽然婚姻的契约并没有解除,但一方已经对另一方提出了解除契约关系,并且感情已经破裂,性爱的基础已不存在,法律应当更多考虑一方的人身权利保护,可以认为这种情形下强行发生的性关系为“强奸罪”。上海曾经有过一起这样的判例: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感情破裂。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法院应王卫明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在这期间,王卫明到钱某处拿东西,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卫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鉴于我们国家是成文法系国家,“婚内强奸”交由各地法官自行判决,不但容易造成法治的不统一和适用法律的不公平,而且有违法律的严肃性,应当考虑修改法律对此问题加以解决。早在2005年全国妇联世妇会10周年纪念大会上,就有专家提出要立法规定“婚内强奸罪”,但时至今日,由于在是否需要立法的问题上未能形成统一认识,这一方面立法没有任何进展。
这一案例,给了我们重新审视“婚内强奸”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