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系某动物园员工,在给老虎喂食物时被老虎咬伤。甲是否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获得赔偿?
答:不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甲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甲的损害可以按照工伤的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