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必须续延原合同至哺乳期结束,然后才能由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强行与处于三期的女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则构成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至一年的哺乳期结束,或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
但是劳动法同时规定了,如果处于三期的女职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