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实务中,离婚后子女通常由一方抚养由另一方给付抚养费,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给付抚育费的数额如何确定呢?相关法律有具体的规定,北京离婚律师为你做如下整理:
一、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 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二、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这里所谓的月总收入是指其一个月所获得的固定报酬的总数,如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奖金、生活补贴及其他的收入。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例如,双方收入悬殊很大,一方负担较重,或生活难以维持,另一方就应适当提高比例,收入少的一方则可相应地降低比例。
三、抚育费给付的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父母对其一般不再负有抚养义务。对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类情况,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四、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 尚在校就读的;3、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北京离婚律师提醒你,必须注意的是:父母对成年子女给付抚养费是有条件的,其法定条件包括两个方面:1、 成年子女因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需要被抚养;2、 父母具备负担能力,即父母在维持自己的生活外还有承担抚养义务的给付能力。如果父母因负担抚养义务而不能维持自己生活,则不负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五、在确定了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给付的抚育费数额后,应当根据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确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办法: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育费。
1、 抚养费应定期给付,这是一般的原则。定期给付,通常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应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月收入的,则可按收益季度、半年或1年1次给付。无论是按月还是季度、半年或年定期给付,为了便于执行,都应当在调解协议或判决书中加以明确。
2、 如果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可以一次性给付。一次性给付,是指按月或年应当支付的子女抚养费数额,乘以抚养子女到法定年龄的期限,计算出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3、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