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定代表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赔偿双倍工资么
李先生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李先生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只有投资方董事长的任命文件,文件上承诺每年支付李先生年薪20万元。后由于公司运营出现严重问题,无力支付李先生20万元的年薪,因此李先生于2009年底向公司提出辞职。离职后听说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李先生问如果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点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是依据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程序选出。
至于法定代表人是否应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分为两种情况:如果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是公司股东,在公司未履行实际工作职责,与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则无需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履行相应职责,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则受劳动法调整,应当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在聘任、解聘、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要受公司法和章程的调整。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对该问题也进行了规定:
一、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托)的,应与聘任(委托)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二、关于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和33号文件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在本案中,李先生不是公司的股东,而是在公司履行实际的工作职责,因此公司应与李先生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和第十条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劳动者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也需承担支付额外一倍工资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