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受贿能否构成受贿罪
由于村支书不同于一般的村组织成员,那么它是否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则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村支书实施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则该村支书应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工作如下: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因此可以看出,只要村支书从事上述工作时收受贿赂则应认定为受贿罪,否则不应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