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数额巨大 被判徒刑七年
卫滨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刘太祥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刘太祥,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原阳县,高中文化,农民,住原阳县城关镇宣化寨村。以和新乡市某运输公司、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货车承包经营协议》为幌子,先后骗取对方财物价值26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被告人刘太祥与新乡市某汽车运输公司、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货车承包经营协议》,在付款65000元后,骗走价值128000元的东风牌EQ1108G6D10型货车一部,后刘太祥伙同秦某、李某等人将该车开到湖北省十堰市,以95000元的低价卖出。得手后,刘太祥又分别于1998年12月、1999年1月以同样手段骗取两受害者单位货车3部,低价出售。
卫滨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太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265000元,数额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