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 误工费该如何判定
本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三方伤者单位已出示其工资证明(1500元)及误工期限。保险公司怀疑工资证明有假,要求伤者出示发生事故前三个月的工资条,并且要工作单位打印出伤者工资条上下多人的工资明细,这种要求合理吗?伤者治疗期间,医院出示证明需要有护工护理。保险公司要求出据护理费的发票或护理人的误工证明及工资收入,才赔付其护理费。但其护理人员是伤者自己找的待业青年,没有以上票据。保险公司是否应赔付此护理费?
这个案件,其实是如何对证据进行审核、判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所以对证据的效力问题,并不能太过严格地要求。在审判实践中,只要符合逻辑、符合日常经验,足以说明问题,也不是不能用。
例如,关于误工费、护理费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从司法解释规定来看,也并不要求受害人要提供那么精确的证明。像本案中,受害人提供的1500元工资标准,基本上符合社会现状,容易被相信。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工资条,甚至是其他人的工资条以作对照,我认为就显得太苛求了点。
关于护理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因此,护理费用的确定,并不一定非要发票或者护工的工资证明不可。所以,本案中保险公司的要求过于精确,也不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我们接触的案例,对于误工费用、护理费用,通常都是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大致确定一下。如果费用过高,例如有收入证明显示,受害人的月收入至少万儿八千,误工费比一般人要高很多,这情形下,可能会需要完税证明等加以核对。普通民众的收入证明,很少见到严苛审核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