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敌亦是学问(节选德肖维茨致年轻律师的信)

2010年12月24日15:01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慎重选择偶像

  Pick Your Heroes Carefully

  律师更容易崇拜英雄。也许是因为善与恶在我们这一行里并非总是泾渭分明吧,我们需要创造出富有英雄色彩的偶像来顶礼膜拜。我们将英雄身上的缺点粉饰起来,把他们装扮成不犯错误的圣人。结果,我们还是了解到真相,即便不是大失所望,也会有些许失落。由于已经不止一次地有过这种感受,我自然懂得其中的道理。

  我心目中曾经的法律英雄包括克莱伦斯•丹诺(Clarence Darrow)、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路易斯•布兰代斯( Louis Brandeis)、菲利克斯•弗兰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雨果•布莱克(Hugo Black)、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以及威廉•布伦南(William Brennan)。此外,还有大卫•拜兹隆(David Bazelon)和亚瑟•古德博格(Arthur Goldberg)两位法官,我曾为他们做过书记员。我在耶鲁时的几位法学教授以及哈佛的几位年长同事也位列其中。我曾经希望自己成为像这些法学巨擘一样的人。在我成长的社区和家庭环境里鲜有法官或律师。我清楚地记得曾请求移民到美国的奶奶把我介绍给她的朋友拜伦考夫法官。她问我为何要见拜伦考夫法官。我告诉她,因为他是法官。奶奶大笑,她说拜伦考夫是个屠夫。“那你为什么总是管他叫法官呢?”“因为他就叫这个名字。法官——G•E•O•R•G•E。”(在英语里,“法官”一词的发音与“乔治”较接近,作者的祖母将“乔治”误读为“法官”。)奶奶用她浓重的意第绪——一些欧洲犹太人使用的口音拼出他的名字。在老布鲁克林的邻居中,拜伦考夫“法官”让我有了近距离接触真实法官的幻觉。所以,我四处寻觅我的偶像,并在这些法官、执业律师和法学教授中找到了我的偶像——他们中有些仍然健在,有些则已经乘鹤西去。

  我尽可能地通过阅读去了解那些已经仙逝的偶像。在我上学的时候,法律人的传记大多像是为圣人作传。我成长在一个为大多数公众人物歌功颂德的时代。当时,克莱伦斯•丹诺在《为救赎而辩》(Attorney for the Damned)中被美化。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在《来自奥林匹亚的美国佬》(Yankee from Olympus)中被塑造成一个光辉的形象。托马斯•莫尔(Thomas More)则成了歌剧《公正的人》(A Man for All Seasons)中的男主角。

  在百老汇,我看到影星保罗•穆尼(Paul Muni)在《承受清风》(Inherit the Wind)又译《向上帝挑战》。中扮演的伟大律师克莱伦斯•丹诺,那一天令我终生难忘。当我观看“丹诺”(他在剧中被称作“德拉蒙德”)对“威廉•詹宁斯•布赖恩特”(剧中的“布莱迪”)的质证时,我明白了自己想要成为什么样的律师,应该成为什么样的律师。但许多年后的一天,我首次听说丹诺为了在刑事案件中赢得无罪判决或使陪审团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曾行贿证人和陪审员,这几乎是确凿无疑的。这一天同样令我无法忘记。我简直崩溃了。心目中的英雄不仅是个泥足巨人,他的高大形象已在我面前轰然倒塌。曾有人请我为杰弗里•科万(Geoffrey Cowan)关于丹诺的新书写一篇评论。这位作者对他书中的主人公充满了同情,在他列举的案件中,大公司不惜重金收买判定工会有罪的裁决,丹诺为了与这些公司平等竞争不得不行贿。这无法说服我。无论动机如何,行贿陪审员的铁证使丹诺永远与律师的偶像无缘。即使是为了与对手公平竞争,也没有任何道理去玷污法律制度。

  在他的书中,科万写道,法学院并不传授行贿这样的技巧。对于这一点,我在评论中对此表示赞同:

  我们之所以不在法学院里教这样的技巧是因为它们不应是律师使用的手段。它们事实上也许是革命者或其他体制外人士使用的手段,他们为达到目的甚至可能通过革命的方式使其正当化。但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无论面对怎样的挑衅,都不能运用这样的手段。律师可以去抱怨、揭露或者谴责对手的腐败行径。甚至只要理由正当,对方的行径的确令人愤慨,他可以改行成为一名革命者。但律师就是不能为了赢得正义而以律师的身份干起腐败的勾当。如果丹诺果真像科万确信的那样跨越了这条鸿沟,那么他便不配笼罩在头上近一个世纪的光环。在了解到丹诺的污点后,我们这些长久以来将其视为英雄的人难免失望,但是,残酷的历史真相永远比带有浓重感情色彩的圣人传记更有分量,哪怕主人公是为数不多的律师出身的法律圣人。

  然而,这些文绉绉的话语还是掩盖了一种不愿言说的失望,甚至是悲伤。与《卡萨布兰卡》里那位听说里克酒吧里有赌局便故作惊诧的警长不同,我可是实实在在地深感震惊。这种情绪持续了好几周。丹诺欺骗了我,让我以他那样的律师为榜样,这使我深受折磨。尽管丹诺早已辞世,但我对他的怨恨还是那样真切,那种感觉就像怨恨一个背叛了自己的密友或恋人,久久不能释怀。

  二、激情点亮人生

  Live the Passion of Your Times

  我们不要把激情保留在卧室里,而应将其延伸至整个职业生涯中。被投入到工作中的时间和精力将远远多于男欢女爱,或者健身、美味和听歌剧。然而,对律师建议却通常是平心静气、不偏不倚、客观、超然--总之,要表现出专业性。其实,只要对二者运用得当,激情和专业性并非水火不容。

  激情是原动力,专业性则是完成任务的手段。即使这个手段要求客观、超然,激情仍可以激发出运用该手段的最佳方式。

  有时,你需要彰显自己的激情。成功的律师可以有选择、有节制地将激情作为辩护的工具。但不要滥用激情,否则它就会像喊着“狼来了”的孩子一样,自损效果。

  激情不仅在法律职业中具有价值,在生活中也是一股重要力量。我曾见过一些律师在工作中是如此超然、冷静、不愠不火,以至于做任何事情都不再有激情。职业习惯已然占领了他们的生活领地。

  吉尔伯特(Gilbert)和沙利文(Sullivan)在其《天皇》(Mikado)一书中谴责了那些只对过去歌功颂德的人。诗人爱德华•阿灵顿•罗宾逊(Edward Arlington Robinson)创造了迷尼弗•契维(Miniver Cheevy)——一个“对过去无限留恋、慨叹今不如昔”的形象。许多人试图在科幻小说、历史和传奇故事中逃避现实。霍姆斯大法官鼓励他的律师同行们要活出激情,这毫无疑问是正确的。有句中国古代俗语说:“宁为太平犬,不做乱世人。”对于我来说,这从来都是一句祝福。除非遇到大屠杀这样的乱世,每个人都可以饶有趣味或按部就班地生活。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态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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